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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防止濫用合同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使經營者誠實守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湖北省合同監督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合同格式條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以下簡稱提供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
商業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憑證、單據等構成要約并符合前款規定的,視為合同格式條款。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方與消費者在訂立合同時采用格式條款,以及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監督指導,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對合同格式條款的監督實行行政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進行監督。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合同格式條款的監督工作。
行業組織對本行業內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進行規范、指導。
第六條 提供方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條款,應當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減輕提供方下列責任的內容: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和其他責任。
第八條 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下列內容
(一)讓消費者承擔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明顯超過合理數額;
(二)讓消費者承擔應當由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違反法律、法規加重消費者的其他責任。
第九條 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費者下列主要權利的內容: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三)選擇合同爭議解決途徑的權利;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權利。
第十條 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擴大提供方下列權利的內容:
(一)單方解釋合同的權利;
(二)無法律依據,單方變更、轉讓、解除或者終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三)在不確定期限內履行合同的權利;
(四)違反法律、法規擴大提供方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合同格式條款含有免除或者減輕提供方責任內容的,提供方應當在合同訂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語言或者文字提請消費者注意。
提供方應當在經營、服務場所公開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費者查閱。
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應當設置或者張貼在經營、服務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二條 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在合同文本使用之前30日將合同文本報辦理其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但本辦法第 二條第二款規定視為合同格式條款的除外:
(一)房屋買賣、房屋中介和住宅裝修裝飾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
(三)旅游服務合同;
(四)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五)郵政、通信、有線電視服務合同;
(六)消費貸款合同;
(七)人身、財產保險合同;
(八)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第一款所列合同的文本有審批規定的,從其規定。
提供方擬使用的合同文本已由上級機構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不須備案,但合同文本變更的除外。
第十三條 提供方對備案后的合同格式條款自行修改或者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后予以修改的,應當將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按照本辦法第 十二條的規定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本辦法第 七條、第 八條、第 九條、第 十條規定的,應當向提供方提出書面修改建議。提供方應當在收到書面建議之日起15日內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 提供方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修改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本辦法第 十四條規定的修改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要求。
提供方提出陳述申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陳述申辯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提供方。
提供方提出聽證要求且屬于本辦法規定應當備案的合同文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舉行聽證;其他合同格式條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是否組織聽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后10日內書面答復提供方。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行聽證,應當邀請消費者協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和專家學者以及消費者代表參加。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陳述申辯的答復或者聽證后的答復仍為建議修改的,提供方應當在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15日內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修改。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某一行業的提供方制定或者使用的合同格式條款普遍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可以要求行業組織進行統一規范、指導。
第十八條 倡導提供方參照相關合同的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條款。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
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合同格式條款公開查閱制度,將備案的合同文本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無償查閱。
第二十條 消費者認為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提出申訴或者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應當自受理申訴或者投訴、舉報之日起30日內將辦理情況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合同格式條款提供方不按本辦法規定備案或者對應當修改的格式條款逾期不作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備案、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修改建議和需要修改的合同格式條款,或者含有需要修改的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提供方使用合同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合同格式條款經備案等行政監管,不免除提供方因合同格式條款給他人造成損害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合同格式條款監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給管理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一)失職瀆職,未按照規定履行合同格式條款監管職責的;
(二)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提供方財物的;
(四)濫用職權侵害提供方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第 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備案的合同文本,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使用的,提供方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報辦理其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