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簡易程序當場收繳罰款的幾點思索
www.85cb0hz6.cn 2010-07-20 16:56
行政處罰中的簡易程序,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當場處罰程序,是城管執法部門對違法事實清楚、確鑿,情節簡單、輕微的違法行為給予法定的較輕的行政處罰并當場做出處罰決定時所適用的比較簡單的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程序中,簡易程序的適用不是隨意的,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城管執法實踐中,簡易程序罰款分當場收繳和罰繳分離兩種形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此條對簡易程序收繳罰款作了明確規定,對公民或法人(其他組織)作出20元以下的罰款,當場收繳是明確規定的。但是,對公民作出20元以上、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是當場收繳還是罰繳分離,沒有作出明確的權威解釋。通過城管執法實踐,我們認為:若行政相對人是公民的,因大多沒有固定經營場所、流動性大,如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后難以執行,應當當場收繳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上面情況就是典型一例;若行政相對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因其有固定場所,應當罰繳分離,到指定銀行繳納。(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相對人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相對人申請,可當場收繳?;蛟S有人認為,該條的法定前提條件是指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我們執法區域在城區,不符合此條規定。但筆者認為,此種說法欠妥。比如,對途徑本地的外地人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時,如相對人到本地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執法人員應可當場收繳罰款。需要注意的是,相對人的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以備引起糾紛時的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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