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等財產權利問題
www.85cb0hz6.cn 2010-07-13 17:39
農村婦女在財產權利上,由于數千年“夫權”“父權”等傳統觀念的影響,農村婦女婚前依附于父母兄長,婚后依附于丈夫公婆,常常沒有獨立財產權,導致其財產權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分析原因大致有:
1)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問題,國家關于農村的土地在有些農村由于沒有機動地,農村土地慣常做法“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導致農村婦女在結婚或者離婚后,不能及時取得土地承包權,如離婚婦女土地承包權常常依附于公婆家,離婚后該土地承包權常常不能帶走,離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不能及時取得土地承包權,在離婚后到未重新分得土地期間,就喪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資料之一土地。
2)農村婦女的婚前財產權,應該包括農村婦女在婚前與父母兄長共同創造的家庭財產中應該享有的份額,而不僅僅指婚前嫁妝,如現實中,尤其是結婚時間短的部分離婚婦女離婚后,回到娘家,居然被娘家兄嫂嫌棄,甚至不給其居住。
3)農村婦女的家庭財產地位問題。由于農村中傳統“夫權”意識的影響,國家的關于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和宅基地權益的保護比較突出。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進行土地承包,但農村婦女出嫁或者離婚也幾乎不可能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獨立的農村土地承包權,導致農村婦女出嫁或者離婚后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權期間的土地承包權實現很困難。而且農村多種經濟形式的登記業主絕大多數是男性,實際掌握經濟管理支配權也是男性,所以當權利利益出現沖突和分歧的時候,例如有當事人為離婚多得而轉移財產等,農村婦女對自己的權益維護問題往往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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