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分析和比對
發布日期:2025-03-09 作者:陳濤律師
□我國庭審最核心的兩個環節是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調查側重每個證據的質證以及情節的查明,應以論證方法為主,故事方法為輔;而法庭辯論則更側重控辯雙方對案件整體發表意見,應以故事方法為主,論證方法為輔。
在刑事司法實務中,“犯罪事實是否已被證明”,無疑是最根本的問題,往往也是最具爭議性的問題。在一些特別復雜的刑事案件中,即便有多年職業經驗的實務人員也時常圍繞這一根本問題各執一詞、莫衷一是。很多司法官將這一現象歸結為定案標準的主觀化,即案件證明是否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是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尤其是刑事訴訟的真相是“歷史”的真相,對于呈現碎片化形態的證據,不同的裁判主體可能因辦案經驗及個人智識的差異而作出不同的判斷。筆者認為,實質真實在一些特別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中僅是“規范的理想”,但問題的關鍵是,認知主體應如何在特定案件中通過證據分析最大程度地接近經驗事實,這便是證據分析的實務價值所在。遺憾的是,理論界與實務界在證據分析這一領域并未形成合力:一方面,實務界尚缺乏將證明過程理性化的自覺性;另一方面,理論界也尚未提出契合我國刑事司法實踐的證據分析學說。一些學者已經敏銳地意識到證據分析對于我國刑事實務的重要性,也提出了一些重要的理論范式,但總體較為復雜,難以為司法實務人員所接受。由此,提出一套簡潔且有效面向實務界的證據分析方法,無論對于刑事理論或實務,還是對于法學教育,均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證據分析的方法
當前,證據分析大體有兩種方法:故事方法與論證方法。
故事方法,最早由美國學者里德·黑斯蒂和南希·潘寧頓系統提出,目的在于取代概率方法,以實現對陪審員決策這一充滿不確定性與復雜性活動的模擬和預測。故事由“情節”基本單位組成,情節是指由某種因果關系相聯系的多個事件。故事方法主要包括兩個步驟:第一個步驟是構造故事。故事的結構包括起始事件、心理狀態、意圖、行為以及后果。邏輯次序依次推進:起始事件使當事人的心理狀態產生變化;心理狀態的變化引起某種意圖;意圖引發行為;行為導致后果。故事的內容源自三類認識:一是訴訟證據;二是對于類似事件的生活知識;三是對一個完整故事的一般性預期。因為每個陪審員都將接觸到相同的證據,且對故事有著大體相同的預期,所以故事內容的不同主要源于生活知識的不同,即社會生活經歷和信仰。
第二個步驟是選擇故事。故事的選擇取決于對證據的解釋程度。陪審員選擇最佳的故事有三項標準:一是涵蓋性。如果一個故事涵蓋的證據越多,那么它作為對證據的解釋就越容易被接受。二是融貫性。融貫性包括一致性、似真性和完整性。一致性是指故事對證據的解釋之間沒有內在矛盾;似真性是指故事符合陪審員對同類典型事件的認知和理解;完整性是指故事具備所預期的一個完整故事的所有部分。三是獨特性。如果多個故事都被認為具有融貫性的時候,那么這些故事就缺乏獨特性,對其中任何一個故事的確信程度都會降低。因為刑事案件的真相只有一個,在故事缺乏獨特性的情況下,至少說明案件還存在“合理懷疑”。故事方法按照時間順序和因果關系排列事件的方式直觀、迅速地刻畫了案件的整體樣貌,符合一般人對現實世界的認知與理解方式,可以很好地接受事實認定者的經驗檢驗。但故事方法也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構造故事帶有主觀性,存有預斷和偏見的風險,使證明過程缺乏客觀性。二是故事的事件容易與證據相混淆,忽略對證據的可信性、真實性的審查。
論證方法,最早可追溯至亞里士多德的傳統三段論,并逐漸演變為更復雜也更符合刑事推理過程的一套邏輯方法。論證始于一個或多個前提,并通過連續推理逐步達到結論。其中,“概括”(或前一個結論)是大前提,證據是小前提,待證事實是結論。概括是經驗知識或常識在推論鏈條中的邏輯形式,從科學定律到個人直覺,有著不同的可靠性等級。因此,論證具有辯證性,可以通過分析證據、待證事實以及概括的可靠性進行論證和反論證。待證事實依層級次序可分為中間待證事實、次終待證事實以及最終待證事實,因此,論證還具有層級性,每一個環節都是不確定性之源,應當自下而上進行分析。論證方法主要包括兩個步驟:第一個步驟,論證與反論證。在建立一個論證之后,應同時考慮可能的反論證。對論證的攻擊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反駁,即某個論證的結論與另一論證的結論相反;二是削弱,即某個論證在另一論證所使用的概括之外提出一個例外。第二個步驟,分析論證形勢。在確定了哪些論證相互攻擊之后,就可以分析論證形勢。論證與反論證之間存在以下三種論證形勢:一是“已證成”,即在論證競爭中獲勝的論證;二是“被推翻”,即在論證競爭中失敗的論證;三是“形成均勢”,即論證與反論證不相上下的情況。論證的成敗取決于裁判者對論證概括的信念程度。論證方法可以清晰展現論證的建立過程,揭示其證據、概括與推論過程中的弱點,允許控辯雙方進行論證與反論證,便于事實認定者評估論證形勢,逐層分析判斷待證事實的證明情況。但是,論證方法也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無法概覽案件的整體狀況,論證的最終結論可能不符合事件的因果關系。二是論證方式有時不夠自然。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實務人員往往使用因果關系來表述死亡原因。
故事方法與論證方法并非基于同一學理邏輯,但也不是對立的分析方法。事實上,故事方法在描述情節時也會使用論證的方法,通過證據強化情節的可信性,而論證方法在達到結論時也會嘗試給裁判者還原一個完整、真實的案件場景。
形式混合理論本土化及其應用——以“馬某殺夫案”為例
證據分析的種種方法均有其合理性,且與本國的訴訟結構有緊密的聯系。故事方法總體更符合當事人主義的訴訟結構,雙方當事人在中立的法官面前講述控方故事和辯方故事,最具融貫性的故事將最終贏得判決。而論證方法則更符合職權主義的訴訟結構,法官并不拘泥于雙方的故事,而要求達到實質真實,即判決應符合實際發生的情形。當然,正如荷蘭學者弗洛里斯·貝克斯所言,兩種證據分析方法并非截然對立,融貫的故事往往也是真實的故事,反之亦然。但貝克斯所主張的以故事方法為主、論證方法為輔的形式混合理論并不完全符合我國的訴訟結構,尤其是庭審結構,因此可進行重構。具體而論,我國庭審最核心的兩個環節是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調查側重每個證據的質證以及情節的查明,應以論證方法為主,故事方法為輔;而法庭辯論則更側重控辯雙方對案件整體發表意見,應以故事方法為主,論證方法為輔。
筆者以“馬某殺夫案”為例,直觀分析證據分析方法的運用過程。2008年7月5日,警方接到馬某報警,稱當晚她和丈夫正在睡覺,有歹徒入室搶劫,丈夫遭歹徒毆打致死。她躲在角落用被子蒙住頭幸免于難,但是沒能看清歹徒的面貌。警方認為馬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證據分析步驟如下:
步驟1:證據論證(見圖1)。(1)鑒定意見表明,被害人死于硬物擊打以及拌雞食的鋼筋上沾有被害人血跡,無反駁得以證成,由此推論被害人死于鋼筋擊打;(2)鋼筋上沾有被告人的指紋,被告人辯解,系為生活使用所留,有反駁但形成均勢,僅得推論被告人曾經使用過鋼筋;(3)被告人辯解,被害人為歹徒所殺,但勘驗報告表明,現場無第三人的指紋與腳印、門窗無被破壞痕跡,有反駁且被推翻,由此推論歹徒無法且沒有進入過室內;(4)被告人辯解,她長期遭受家暴而無力殺害被害人,無反駁得以證成,由此推論被告人曾長期遭受家暴;(5)偵查人員作證,隨被告人進入現場時發現晾衣桿上的衣服正在滴水,無反駁得以證成,由此推論衣服為被告人報案前剛晾上的。
步驟2:故事評價。(1)辯護方敘述的故事如下:歹徒闖入家中,威脅夫妻二人交出財物,丈夫反抗被殺害,歹徒離開,馬某報案。該故事存在兩處非似真性:一是歹徒留下活口,二是被告人晾完衣服后再報案。對比由“歹徒闖入家中→歹徒威脅給錢→歹徒殺反抗者→歹徒搜刮財物→歹徒離開→受害者報案”情節組成的“入室搶劫殺人”故事模板,該故事不具有完整性:缺少了歹徒搜刮財物的情節。(2)檢控方敘述的故事如下:馬某長期受到被害人家暴,由此產生殺人意圖,趁被害人熟睡時用鋼筋打死被害人,并報案謊稱遭劫。該故事具有似真性,合理解釋妻子何以用鋼筋打死丈夫,即趁熟睡時;該故事具有完整性,對比由“妻子與丈夫之間存在嚴重婚姻問題→妻子產生殺害丈夫的意圖→妻子殺害丈夫”情節組成的“妻子殺夫”故事模板,具備“夫妻間存在嚴重婚姻問題”這一作案動機,即長期家暴。
步驟3:綜合分析(見圖2)。證據論證所得出的結論:被害人死于鋼筋擊打、鋼筋上有被告人指紋、無第三人在場、被告人長期遭受家暴、被告人報案前晾衣服,均指向系被告人殺死被害人這一待證事實。檢控方故事相較于辯護方故事更似真、更完整。因此,更符合實質真實的應是馬某因無法忍受家暴殺害了丈夫。
盡管對于很多較簡單的刑事案件,證據分析可能有些繁瑣,但此類思維訓練卻極為重要,可避免先入為主的經驗取代理性分析,也促成證明過程的體系化,為進一步討論提供規范的證據分析藍本。在這一方面,德國的鑒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值得借鑒。從大學到司法考試再到職業生涯,德國的法科生均須按既定的格式撰寫“鑒定式分析報告”,形成體系化的思維方法,有效地保證了判決質量。
證據分析怎么做?你首先得掌握這“三步法則”
證據分析就是在認定證據的基礎上,結合存在的問題,對本案所有證據的證明力、客觀性、合法性以及證據間的關聯性等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從而得出所建立的證據體系是否完善、證據是否充足的結論。證據分析最能顯現報告的水準和法學素養。
怎么分析?
對證據分析論證,本質上是審查判斷證據過程。如果說證據摘錄列舉是對證據的粗加工,是認識的第一階段即感性認識階段;那么證據分析與論證就是在證據摘錄基礎上,通過人的大腦,運用概念、判斷和推理等去粗存精的過程,是認識的第二階段即理性認識階段。根據實踐經驗,復雜的案件,可以運用證據分析的“三步法則”。
第一步:分解驗證法
分解驗證是指對單個證據進行合法性審查,驗證其是否具有證據資格,從而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從供述的時間、地點、有無逼供誘供等方面分解進行驗證。
證人證言,可以從證人的辨別能力、與案件的利害關系等方面分解進行驗證。
物證書證可以從來源、提取過程等方面分解進行驗證。
鑒定意見可以從鑒定人的資質、檢驗材料的原始性、鑒定過程等方面分析來進行驗證。
第二步:雙向對比法
對比即對案件中證明同一事實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證據材料進行比較和對照,審查其所印證的內容是否一致,以確定案件事實能否認定。
雙向對比包括縱向對比和橫向對比。
縱向對比主要針對言辭證據而言,即對同一案件事實做過的多次陳述或供述進行對比,辨明其前后內容有無矛盾之處以及如何排除和解決矛盾。
橫向對比是指對證明同一案件事實的不同種類的證據進行比對。證據是否能夠相互印證,主要依賴于對比方法,“印證”即不同證據在信息內容上的相互支持所形成的穩定的證明結構,是確定證據確實充分最重要的因素。
第三步:整體綜合法
整體綜合法是指在運用證據的思維過程中,將經過分解驗證、雙向對比審查的證據材料,有機地合成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考察的邏輯方法。
綜合分析是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將經過分解驗證和比對分析后的各個證據材料,按照法律規律有機地結合成一個證據體系,從而達到對案件事實的完整、準確的認定。在此過程中,需要綜合運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理論,要有理有據,說理深刻。
怎么表述?
上述“怎么分析”是從思維過程的角度來闡述的,實踐中很多公訴人“心里知道”怎么分析,但是不善于用文字表述在審查報告中,這就是“怎么表述”的問題。
總的原則是就像寫議論文的論證部分,就是論證這個案件的證據體系是如何建立起來的,就是把前面“怎么分析”的思維成果用文字固定下來。
簡單的案件、簡易程序案件證據清楚穩定,證據分析可以簡略。
如:“對于……事實,犯罪嫌疑人供述了……,證人也證實了……,書證印證……,鑒定結論證明價值,該事實足以認定”。
再如:對于個別問題存在疑問的,重點指出,比如“關于其中一筆盜竊的現金,犯罪嫌疑人供述1500元,被害人說2000元,按照有利于被告原則認定為1500元……”。
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要詳盡地分析論證。
比如:強奸案,犯罪嫌疑人翻供、又沒有提取精斑等物證,就要詳細分析論證,為什么犯罪人的翻供不能成立,為什么即使沒有提取到精斑也不影響定罪。這里的分析要充分闡述本案證據符合刑事訴訟法、刑法的有關規定,運用事實的關聯性和法學理論,深入論述。
對于多筆事實、多個罪名等復雜案件,證據分析可以分別逐一分析論證。多罪名的案件,可采用“一、關于罪名一的證據分析;二、關于罪名二的證據分析”。多事實的案件,可采用“一、某月某日事實的證據分析;二、某月某日事實的證據分析”。
對于構成要件復雜且容易引起爭議的案件,可以按照構成要件和爭議焦點進行證據分析,特別是職務犯罪案件。比如筆者承辦的一個受賄案件,關于如何認定在辦案過程中存在五種爭議,那么就要求我們對每種爭議的觀點結合事實都要進行詳盡的分析,最終得出讓人信服的正確結論。
承辦人意見與偵查機關(部門)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可以分成三個部分來寫:(1)承辦人與起訴意見書認定一致的事實和證據及分析;(2)起訴意見書認定、承辦人擬不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及分析;(3)起訴意見書未認定、承辦人擬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及分析。
其中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非常重要,是供討論或決策時進行全面判斷、避免導致誤判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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